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438E/2023-00474 | 信息分类名称: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22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文号: | 主题词: |
一、投诉人
投诉人:重庆建全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李健全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一号天泽国际总部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王曦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通讯地址: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5号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龚鑫
三、投诉项目
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沙区东部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单位(采购编号:ZC2022185)
四、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选择性适用法律条款,质疑答复判定有误。
(二)投诉诉求
特定资格条件第一条修改为: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提供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于2023年2月10日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核,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于2023年2月21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六、调查取证情况
受理投诉后,我局依法对相关投诉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同时查阅了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十八条规定“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依照此条规定,该许可证是在中标后获得的,属于行政后置许可,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标项目中将该证列为特定资格条件属于违法行为。
被投诉人认为:投标人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属于行政前置许可,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该取得。
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的“(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需具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具有严重的地域歧视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其次,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六十条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上述活动。且拟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再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招投标”是供应商为获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政府行政许可而参加的“招投标”,中标企业获得的是从事上述活动的资格而不是获得具体项目服务对价。故投诉人关于“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该许可证是在中标后获得的,属于行政后置许可,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标项目中将该证列为特定资格条件属于违法行为”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第四,按照《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19〕59号)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除采用招投标方式之外,申请人还可以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在重庆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且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故被投诉人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前获得重庆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并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第一条的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综上所述,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沙区东部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单位(采购编号:ZC2022185)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需具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是合法合理的。
七、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