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009290438E/2024-00173 信息分类名称: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8-27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财处理处罚〔2024〕1号 主题词: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8-27

当事人:重庆皓石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磊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临谢家院子组21-72

查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9724日,你单位以智能巡游出租车数字化管理系统项目,向重庆市沙坪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提交了《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2019年第二批)》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申请,并于20204月获得“2020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65万元专项财政资金支持。

20216月,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发现你单位所申报项目设备已于20187月全部转卖,且你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时未如实披露该事实。经第三方审计机构认定,20197月,你单位所申报项目的投资金额为100.23万元,未达到该项目申报规定条件。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于20217月向你单位发送了《关于收回重庆皓石金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巡游出租车数字化管理系统项目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沙经信发〔202141号),要求你单位退回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65万元。截至目前,你单位仅退还3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剩余62万元至今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2019年第二批)》申报材料、《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重庆皓石金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巡游出租车数字化系统项目资金支持的通知》、重庆皓石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重庆皓石金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巡游出租车数字化管理系统项目资金支持的通知》的情况说明、《重庆皓石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专项补助资金退还计划的商请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理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47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沙财政发〔20248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因无法联系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蔡磊及其他相关人员,为此,本机关于2024711日在《重庆晚报》公告上述《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对本机关处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追回你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62万元专项资金,给予警告,并处6.2万元罚款。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62万元专项资金存入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工行天星桥支行,账号:3100024909026200146),将6.2万元罚款存入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工行天星桥支行,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理、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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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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