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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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十条政策措施

沙财政发〔2024〕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化开放引领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积极发挥金融行业的先导和催化作用,促进金融机构集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沙坪坝区设立总部,对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新设立或迁移全国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省级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全国性或省级区域性总部,在沙坪坝区购置(或购地新建)办公用房并自用办公的给予购房补贴。装修完毕,经现场核查,对自用办公的实际面积,按房款(不含税费、大修基金等)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金融机构享受购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沙坪坝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月每平方补贴50元,每年补贴不超过60万,补贴3年。租金和购房政策可以同时享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享受租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条  支持机构申请金融牌照,对于在沙坪坝区新获批银行牌照、券商牌照、保险牌照、金融租赁牌照、信托牌照的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在沙坪坝区新获批基金销售牌照、公募基金牌照、期货牌照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在沙坪坝区新获批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银行牌照、互联网基金销售牌照、互联网保险牌照等互联网金融牌照的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五条  逐步做大存贷款总量,充分调动驻区银行类金融机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创新性,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助推区内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年度考核综合排名情况推荐驻区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评比沙坪坝区高质量发展奖。

第六条  鼓励驻区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发挥业务渠道优势,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鼓励驻区证券机构加大对区内拟上市企业培育辅导力度;鼓励驻区保险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认可范围内开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费用损失等保险业务,如发生上述业务对沙坪坝区企业赔付的,可按保单金额20%比例补偿给驻区保险机构,单个保险机构累计最高补偿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构建股权投资基金与区内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合作机制,畅通参与企业股权投资通道;推荐优质股权投资基金参加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权投融资路演,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寻求投资项目,助推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沙坪坝区推动“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行动。健全银政企三方工作机制,政府定期收集梳理区内企业融资需求推送银行,将银行金融产品服务推送企业,并搭建银企对接交流平台,建立银企“一对一”帮扶机制,畅通供需信息、拓展融资渠道,引导驻区金融机构采取“一企一策”,落实工作专班,高效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

第九条  鼓励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我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合作,由沙坪坝区建立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在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照补偿资金规模最高放大十倍的额度予以放贷,并按照财政、银行、担保机构2:2:6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不断完善和健全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联动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融资担保体系。

第十条  立足金融引领,重点汇聚创新能力强、社会成效显著的金融行业精英,对其予以重点服务。

 

附则:

(一)本政策所称“金融业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和我市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备案许可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业机构”)。其中,传统金融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市级机构;新型金融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和场所等金融业机构。

(二)已享受沙坪坝区同类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原沙坪坝区扶持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沙财政发〔2022〕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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