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3-00079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01 | 发布日期: | 2023-09-06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天)行罚决字〔2023〕97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9-06
违法行为人刘XX,性别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一村。
现查明,2023年6月5日,违法行为人刘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7号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办证厅前人行道上,以虚构托关系帮忙取车和驾驶证为由骗取报警人陈XX现金500元。2023年8月7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7号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办证厅前人行道上,以虚构通过交警队“熟人”处理酒驾为由,骗取报警人李XX现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报警人笔录、辨认笔录、刘XX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XX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达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时间: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