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3-00103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02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渝碚)行罚决字〔2023〕133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11-10
违法行为人王XX,性别女,1990年2月2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王家村X组XX号。
现查明,2023年11月2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在沙坪坝区白鹤岭XX号附XX号房间内,与一男子约定以70元每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实际未发生性关系,又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X2018年8月因为卖淫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石桥铺派出所罚款二百元,2018年9月因为卖淫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石桥铺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2年10月因为卖淫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大兴村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以上事实有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和辩解、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XX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沙坪坝区支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