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10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1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青)行罚决字〔2024〕1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1-12
违法行为人周XX,性别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村。
现查明2024年1月1日上午,周XX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东路24号附5号的“你好漂亮”理发店理发,理发完后,周XX趁理发店老板不注意时,将理发店老板放在门市里的一部magic4手机拿走,后被民警在沙坪坝区凤凰镇碚青路国华电机厂门口公路边抓获,当场从周XX的身上搜出盗窃的一部magic4手机。经审查,周XX对盗窃手机一事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扣押清单,辨认照片,到案经过,周XX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XX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直接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