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17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2-01 | 发布日期: | 2024-02-09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土主)行罚决字〔2024〕27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2-09
违法行为人向XX,性别男,2003年7月31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养鹿镇新禾村XX组X号。
现查明2023年12月21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向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街道永祥路XX号附XX号持续美简理发店,趁被害人郭XX洗头躺在洗发床上时,用右手隔着裤子触摸郭奕萱下体一次。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向XX的陈述和辩解、郭XX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户口资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向XX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向XX因本案先期被刑事拘留十四日,折抵本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