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40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4-11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沙)行罚决字〔2024〕20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4-11
违法行为人秦XX,性别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嘴XX号X-X。
现查明2024年3月10日12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秦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谭记王烤鱼店”门口,因琐事和“沈姐烤鱼店”员工沈XX发生口角,后秦XX将其手机砸向沈XX,造成沈XX右侧头枕部头皮挫伤红肿,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视频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秦XX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中国工商银行沙坪坝支行交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