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44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05 | 发布日期: | 2024-05-10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陈)行罚决字〔2024〕49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5-10
违法行为人豆XX,性别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荣路XX号附X号。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豆XX于2024年5月4日16时许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西荣路XX号附近马路边出摊时因与孙XX争抢摊位时发生口角,后违法行为人豆XX在路边拿起一块板砖将孙XX左手小臂及左手中指砸伤,经陈家桥医院诊断孙XX左侧腕关节积液、左前臂及左手软组织损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豆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截图、病例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豆XX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至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从2024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