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56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02 | 发布日期: | 2024-06-13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陈)行罚决字〔2024〕67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6-13
违法行为人吴XX,性别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沙井村李子园社XX号。
现查明2024年6月1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X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阳光100附近的一居民楼楼梯间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后于2024年6月1日被查获。经对吴XX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XX的陈述和辩解、尿液检测结果、尿检照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吴XX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至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从2024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