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70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30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陈)行罚决字〔2024〕81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7-11
违法行为人周XX,性别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桥村柏林湾组XX号附XX号X-X。
现查明2024年6月中下旬,违法行为人周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一个山坡上,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后于2024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违法行为人周XX的毛发进行检测,结果为检出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人周XX对吸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X的陈述和申辩、毛发检测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XX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至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从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