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76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01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青)行罚决字〔2024〕21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8-15
违法行为人蓝XX,性别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正街XX号X-X。
现查明2024年7月29日23时许,蓝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正街XX号X-X家中,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24年8月1日蓝XX在沙坪坝区土主正街XX号X-X家中被民警抓获,经过对蓝XX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蓝XX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蓝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蓝XX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至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从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