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89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06 | 发布日期: | 2024-10-17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凤)行罚决字〔2024〕33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0-17
违法行为人向XX,性别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彭水县普子镇普子坝X组XX号。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向XX于2024年10月5日20时许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青凤工业园联东U谷对面一工地内盗窃柴油约100升(未遂),价值约700元。于2024年10月5日21时许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对盗窃柴油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向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向XX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从2024年10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