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97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11-01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覃)行罚决字〔2024〕115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1-21
违法行为人舒XX,性别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悠哉悠宅小区X号XX-X。
现查明,2024年8月3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舒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新街39号附52号琼林宾馆前台上班时,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王X的信息,以上事实有证人王X的证言、违法行为人舒XX的陈述和申辩、旅客住宿信息查询情况、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舒XX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沙坪坝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