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返回主网站 繁体版
索引号: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105 信息分类名称: 公安/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12
名称: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渝公沙坪坝(井)行罚决字〔2024〕67号 主题词: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2-12

违法行为人代XX,性别女,1978918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代XX202412122时左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劳动桥123号附17号的XX足浴店XXX房间,以288元价格、采取手淫的方式和蔡XX完成性交易,以上事实有代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代XX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沙坪坝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Copyright © www.cqspb.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19004061号-1 联系我们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1060250086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3-12345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