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5-00007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04 | 发布日期: | 2025-01-15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童)行罚决字〔2025〕1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1-15
违法行为人吴X,性别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东路XXX号附X号X-X。
现查明,2025年1月3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陈东路XXX号附X号处被民警口头传唤到童家桥派出所进行毛发采集和快筛。经筛查,发现吴X毛发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因该人拒不承认吸毒的事实,民警提取吴X的毛发并送至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吴X毛发样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有吴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吴X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重庆市第一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2025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