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5-00012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30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磁)行罚决字〔2025〕3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2-14
违法行为人黎XX,性别男,1999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格林上城X幢X-X。
现查明,2025年1月27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黎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华医院急诊楼一楼公共卫生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1月30日17时许,黎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客站广场附近被民警捉获。到案后,经对其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黎XX对其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黎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尿液检测报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黎XX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重庆市第一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2025年1月30日至2025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