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5-00023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03 | 发布日期: | 2025-03-12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土主)行罚决字〔2025〕18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3-12
违法行为人宋XX,性别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街道文兴大道X号。
现查明2024年12月31日19时至20时30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街道文兴大道9号重庆融创渝乐小镇二期场地,重庆融创嘉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违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打铁花表演,当天共计举行了两场打铁花表演,每场约1200余人,两场共计2645人,后在公安机关劝阻下重庆融创嘉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停止该项活动,未造成安全事故后果,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宋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营业执照、重庆融创渝乐小镇2024年跨年夜“打铁花”项目销售统计截图、现场表演照片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宋XX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沙坪坝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