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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43 信息分类名称: 公安/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4-29 发布日期: 2024-05-10
名称: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
文号: 渝公沙坪坝(石)证保决字〔2024〕7号 主题词: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
日期:2024-05-10

当事人李X,2004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四合村X组XX号。

因调查沈X摩托车被盗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三十日(自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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