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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55 信息分类名称: 公安/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6-01 发布日期: 2024-06-13
名称: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
文号: 渝公沙坪坝(覃)证保决字〔2024〕20号 主题词: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
日期:2024-06-13

当事人吴XX,1993年10月06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汇泉路X号X-X。

因调查吴XX故意伤害张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三十日(自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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