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497H/2024-00601 | 信息分类名称: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12 | 发布日期: | 2024-07-12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沙民罚当﹝2024﹞04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当事人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长福老年公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500106559049710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长美
登记地址:重庆市沙坪坝歌乐山镇歌乐山村枫香村社52号
经查:你单位 未按要求进行日、周、月定期排查的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 为证。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壹仟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