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497H/2020-00180 | 信息分类名称: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名称: | 【政策解答】: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哪些? | ||||
文号: | 主题词: |
【政策解答】: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性收入可适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成本的计算方式为: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计算。
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并扣除就业成本;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扣除就业成本。
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并扣除就业成本。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1.农业生产收入的核算方法。指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的生产收入。计算方式为: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的第一产业人均指标为基数,乘以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来核定。劳动力系数以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为准。
2.工商经营服务活动收入的核算方法。指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计算方式为:本人能提供收入证明(账簿、纳税申报表等)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或收入无法界定的,按不超过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确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者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家庭,该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应扣除以下费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家庭成员已参加(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家庭实际支付且能提供有效支付证明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费用。
因城建、危旧房改造、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取的一次性相关补偿费,应当扣除自住房屋购建重置及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计完为止。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