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54042/2023-00798 | 信息分类名称: | 其他/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 | 生成日期: | 2023-02-18 | 发布日期: | 2023-02-24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农药)罚(2023)2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姓名:丁*
身份证号码:510212*
经营名称:重庆市沙坪坝区明华农资经营部
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正街*号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2年11月4日,重庆市农药检定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敌敌畏 77.5%乳油产品进行抽检。2023年 1月3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和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No.2022-ZJ473),该报告显示有效成分的检测结果为33.2%,而包装上登记的有效成分为 77%,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对检测结果认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销售的敌敌畏 77.5%乳油产品判定为假农药,2023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立案。1月12日,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1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现查明:
当事人于 2021 年4月18日从重庆农事多农资有限公司(联系人:罗廷政),购进的敌敌畏77.5%乳油产品共60瓶(每瓶60g),进货价格3.5元/瓶,售价4元/瓶,销售了22瓶,货值金额88元,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为88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抽检带走了3瓶,抽检时在当事人处封存3瓶,剩余32瓶,2022年12月5日重庆农事多农资有限公司已收回全部35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农药)交〔2023〕1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二: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三:1.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No.2022-ZJ473);2.上海帅克(河南)化学有限公司回复1份;3.湖北省钟祥第二化工农药厂回复1份;4.重庆市农药检定所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2022-ZJ473);5.询问笔录(丁长玲);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敌敌畏 77.5%乳油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号生产的农药,是假农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1.《农药经营进货记录表》,2.《农药经营销售记录标表》,3.《重庆农事多农资销售公司商品出库单》,证明敌敌畏 77.5%乳油产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机关于 2023年2月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沙(农药)告〔2023〕2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权利。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货值金额较小,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办案人员认为应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农药,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货值金额较小,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从轻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88元(捌拾捌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联系电话:89857306)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指定银行缴纳罚 (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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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农药)罚(2023)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