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0547 | 信息分类名称: | 农业、畜牧业、渔业/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 | 生成日期: | 2024-11-20 | 发布日期: | 2023-11-23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农安)罚〔2023〕10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当事人: 张*见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身份证号码: 5002381991*
住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
当事人销售兽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15日,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芳、刘备军对当事人生产的鲫鱼产品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样。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编号:A2230299151101007C)于2023年7月24日显示该批次鲫鱼产品检出地西泮2.1ug/kg,不符合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7月31日,本机关向你下达《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并在现场进行了勘验且制作《勘验笔录》,当事人未申请复检,视为对检测结果认可。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8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8月29日,本机关依法立案。本机关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并查看相关台账。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现查明:当事人共有3个鱼塘主要用作休闲垂钓销售。鱼塘自2021年下半年起未购进过鱼,使用过兽药聚维酮碘溶液5次,分别是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9日,2023年7月9日,2023年7月11日和2023年7月25日,未使用过禁用兽药;鱼塘不提供鱼食,鱼食都是钓友自备;鲫鱼售价一斤12元,送检3公斤检出地西泮2.1ug/kg,不符合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收入72元,属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7月31日《现场勘验笔录》; 2.8月2日《询问笔录》; 3.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A2230299151101007C); 4.证据复制(提取)单含现场照片、监管手册(渔药购买、用药、销售记录) ;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沙(农委)告〔2023〕10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口头或书面的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因你未主动使用过禁用兽药,且违法所得较少,本机关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可以对你进行从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需待鱼塘里的鲫鱼产品合格后方可销售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联系电话:89857306)开具《非纳税人一般缴款书》并到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