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98158C/2024-00081 信息分类名称: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 生成日期: 2024-05-27 发布日期: 2024-06-06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农安)罚〔2024〕2号
文号: 主题词: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农安)罚〔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6-06

 当事人: 重庆普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838750E

经营场所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永宁寺沙井湾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家全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9日,当事人销售农产品时未向购买人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给予批评教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沙农农安〔2024〕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之前限期改正,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于当日对现场进行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上述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询问笔录》1份;

4.重庆普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重庆普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照片。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限期内没有改正,但为初次违法,属于《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适用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联系电话:8985730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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