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98158C/2024-00150 | 信息分类名称: |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 | 生成日期: | 2024-11-14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农安)罚〔2024〕9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当事人:重庆健安农业股份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06054287190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杰
住所(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永宁寺村朝房组6号附1号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2024年10月8日对当事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水产品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沙农农安〔2024〕5号),责令其于10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水产品时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在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清楚并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就现场检查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被委托人石波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责令改正通知书》(沙农农安〔2024〕5号)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10月8日)1份证明2024年10月8日本机关已经发现当事人销售水产品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10月17日)1份、《询问笔录》1份、委托书一份、当事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且属于初次违法。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且属于初次违法,其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为轻微,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9中情节较轻档次即“逾期不改正,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初次违法”之规定,本机关拟就该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裁量。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联系电话:023-89857306)开具发票并向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