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09年,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时年53岁,在户籍地A县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每年个人缴费100元,集体补助40元,政府补贴30元。2015年,外出到B市打工,同时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年缴纳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其年满60周岁时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该如何处理?
来源: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日期:2020-08-21
该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可以在A县提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从B市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到A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由于参保人只在2015年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如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按规定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计算,同时将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100元和集体补助40元退给本人。
解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