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729H/2020-00150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名称: |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解读 | ||||
文号: | 主题词: |
一、修订《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必要性
我市作为大城市带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的年轻直辖市,法律服务市场发展不平衡,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较大。虽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律师队伍的数量有了很大发展,律师服务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律师事务所的分布及律师业务的拓展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比较发达的地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客观上无法涵盖经济社会欠发达的地区,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刚性需求主要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基层矛盾、协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服务统筹城乡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10月17日通过,2002年1月21日修改,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本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变化,现行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按照市人大立法计划安排,市司法局起草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积极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就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行政许可问题专程前往国务院法制办请示。在此基础上经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本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有关行政许可、执业条件、执业范围等作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规范、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内容。草案分总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一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取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认可
现行条例设置了三项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认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审批。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这一行政审批。经研究,现行条例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认可”与国务院取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性质相同,并且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批”构成重复审批。因此,修订草案取消了现行条例中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认可”的规定。
(二)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
现行条例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界定为中介组织,但对其组织形式(如公司制、合伙制、合作制、个人制等)未作出明确规定,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规范和监督管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特点,参照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修订草案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形式”(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应“具有三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经历”(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伙人对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条件
现行条例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受当时条件所限,对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条件规定较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全社会对法律服务要求不断提高。为此,修订草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条件作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学历条件,将“具有法律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修改为“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第七条第二项)。二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须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考核合格的内容(第七条第五项)。
(四)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限制
现行条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辩护人,以及受委托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只能由律师、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或者人民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据此,修订草案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五)关于基层法律服务的进一步规范
为了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行为的规范,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申请的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执业限制、禁止行为以及有关权利义务规范等规定。同时草案还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考核结果”(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指导、监督,并对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业规范以及内部管理等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为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修订草案就如何进一步发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设专章对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以及协会职责、章程的产生等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七至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