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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95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8-05 发布日期: 2024-08-05
名称: 重庆渝车旺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4〕34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渝车旺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8-05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3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渝车旺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 A61 B NP G 1E

经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梨树湾村芭蕉沟组

法定代表人:杨金锐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公司承包的大学城复线隧道工程二标段(K3+500~K6+840)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包的大学城复线隧道工程二标段(K3+500~K6+840)项目施工红线范围内渣土临时转运点渣土露天堆存,部分渣土裸露未覆盖,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4年5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杨金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陈德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你公司2024年5月19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4年5月9日对陈德凯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4年5月19日对陈德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5月9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4年5月19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29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4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6月27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已主动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19562.5元,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按个位取整,罚款金额15649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伍仟陆佰肆拾玖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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