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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97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8-05 发布日期: 2024-08-05
名称: 重庆金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4〕36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金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8-05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3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 AC C5 1N Q9 W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双碑村大河沟组

法定代表人:李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破碎机正在运行,无粉尘收集装置,经调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废旧塑料框的破碎,生产工艺为废旧塑料框-破碎-装袋,在破碎环节会有粉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4年6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李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邓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你公司2024年6月7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4年6月7日对邓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6月7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一份,证明废塑料破碎时,应配备相应的防尘设备;我队2024年6月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4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六)其他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6月27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在废塑料破碎过程中未按规定配套安装净化装置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38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其他依法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而未安装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万捌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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