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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98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8-05 发布日期: 2024-08-05
名称: 重庆瑞梦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4〕37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瑞梦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8-05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3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瑞梦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52766368M

经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周家院子

法定代表人:罗应彦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6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金属件表面处理生产,生产工艺中含有(盐酸)酸洗工序,且有废气产排,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你公司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经核实,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含酸洗工序的表面处理生产,并生产、排放废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4年6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罗应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管理人员陈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操作工段明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的基本情况;你公司2024年6月8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4年6月8日对罗应彦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4年6月8日对罗应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6月8日对陈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6月8日对段明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6月8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2024年6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电费发票复印件一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一份,2024年6月1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沙环(监)字﹝2024﹞第ZF28号)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4年6月12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4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第二款第二项“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6月27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38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拾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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