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99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05 | 发布日期: | 2024-08-05 |
名称: | 重庆景宏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执罚〔2024〕38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3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景宏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 C 5C J3 L 13
经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新桥村凤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海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凤中路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南面中侧厂界外1米开展昼间噪声监测,监测报告(沙环(监)字﹝2024﹞第ZF4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外1米噪声值为64分贝,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排放限值要求,昼间厂界环境噪声超标4分贝。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4年5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赵海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陈昌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你公司2024年5月12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4年5月9日对陈昌红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4年5月12日对赵海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5月9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2024年5月1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沙环(监)字﹝2024﹞第ZF4号)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4年5月17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26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6月16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申辩意见:主要从事木屑销售经营,将市政绿化枝丫和废气家具收集破碎后卖给发电厂用于燃烧发电,场地产生噪声主要是破碎机和装载机,场地在邻近厂的道路上,会有车辆进出场地声音,还有装卸上下货的噪声,我们也积极进行了整改。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提出陈述不能证明我队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304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万零肆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