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100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05 | 发布日期: | 2024-08-05 |
名称: | 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执罚〔2024〕39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3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4549X J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华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江智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注塑车间部分注塑收集罩未打开,部分窗户未关闭,UV光氧灯管有12根损坏,活性炭部分塌陷,经调查,你公司在知晓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存在UV光氧灯损坏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维修,也未采取停止相应涉气工序等应对措施,同时生产过程中部分注塑机收集罩未打开,注塑废气未有效收集,散排至外环境,致使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4年5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江智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行政管理杨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程部班长高光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行政管理和工程部班长的基本情况;你公司2024年5月21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4年5月20日对杨谊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1日对杨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4年5月21日对高光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5月20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4月28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督导帮扶问题移交表一份,5月18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督导帮扶问题移交表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4年5月24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30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6月27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申辩意见:1.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我公司一直在积极配合并完成整改,整改后的资料已提交;2.我公司已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均达到排放要求,监测报告已提交;3.经营特别艰难,无力支付此笔罚款,希望免去此次处罚。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提出陈述不能证明我队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你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4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肆拾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