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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117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10-28 发布日期: 2024-10-28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高机械配件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4〕46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高机械配件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0-28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4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高机械配件厂

经营者:李健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 A5 UB R W19B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02**********6717

经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八字桥村雷家湾创博机械厂内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二塘村垭口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督导帮扶组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2024年8月1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员工程良才正在进行摩托车配件热处理加工,热处理收集罩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管道分离,在未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停运废气处理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你厂2024年8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李健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员工程良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个体经营者和员工的基本情况;你厂2024年8月14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4年8月13日对李健勇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大气督导帮扶组2024年8月12日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我队2024年8月13日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4年8月14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4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厂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5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0月1日,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厂停运废气处理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厂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18437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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