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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120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10-29 发布日期: 2024-10-29
名称: 重庆万圣合建材加工厂(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4〕45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万圣合建材加工厂(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0-29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4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万圣合建材加工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 5 UA 38 W92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长安寺社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文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厂场内有两处裸露石粉堆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你厂2024年9月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文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你厂2024年9月2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4年9月2日对杨文万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8月30日对杨文万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4年8月30日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4年9月3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5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厂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5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2024年9月30日,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申辩意见:1.我厂场地位于偏远地带,不在城市和居民集中区,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不大(有视频和相关证明材料作证)。2.我厂在检查当日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措施,现已按要求整改合格,经营多年,都很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报告工作,此次属初犯,下不为例。3.我厂经济形势不好,希望减免行政处罚费用。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厂位于沙坪坝区凤凰镇,属于大气污染重点防控区域,你厂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厂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19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玖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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