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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148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12-03 发布日期: 2024-12-03
名称: 重庆全辉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4〕48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全辉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2-03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4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全辉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 A5U 48M T 4A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XX号附X

法定代表人:王锆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9月24日,我队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梁滩桥村XX社的重庆建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登记在重庆全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渝DXXXXX的罐车尿素温度传感器被拔出,按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标准,温度传感器是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一部分,你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2024年9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王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车辆管理人员杨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汽车挂靠经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和车辆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2、你公司2024年9月27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文书送达方式。

3、你公司车辆管理人员杨雪于2024年9月27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杨雪的基本情况。

4、我队2024年9月24日对杨雪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4年9月27日对杨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9月24日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5、《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标准,证明温度传感器是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一部分。

6、我队2024年9月27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54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地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10月30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未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罚款金额为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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