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149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03 | 发布日期: | 2024-12-03 |
名称: | 沙坪坝区全聚福汽车修理厂(叶波)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执罚〔2024〕49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49号
被处罚单位:沙坪坝区全聚福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叶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 5U H EU W7A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0221198210153419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XXXX号附X号附X号
住址:重庆市长寿区田坝村X组XX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0月8日,我队收到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移交的监测报告(沙环(监)字﹝2024﹞第ZF53号),该监测报告显示: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9月11日对你厂喷漆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论显示:本次监测你厂(◎B1)喷漆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满足《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厂2024年10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叶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个体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你厂2024年10月8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文书送达方式。
3、我队2024年9月11日对叶波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9月11日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4、2024年9月30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沙环(监)字﹝2024﹞第ZF53号)一份,证明当日监测情况;《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证明颗粒物排放浓度要求。
5、我队2024年10月9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56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厂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7、我队1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以及你厂11月6日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厂已进行整改。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57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0月30日,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厂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厂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14028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肆仟零贰拾捌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