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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151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12-03 发布日期: 2024-12-03
名称: 重庆奥贝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4〕53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奥贝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2-03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5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奥贝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 CY AY LW 2N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街道文兴大道X号附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斌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有一台牙科X射线机和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未按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2024年10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胡斌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店长谭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店长的基本情况。

2、你公司2024年10月15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

3、我队2024年10月14日对谭玲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4年10月15日对谭玲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于2024年10月14日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4、《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证明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Ш类射线装置。

5、我队2024年10月15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5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10月31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申辩意见:1.我公司已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要求,于2024年10月15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于2024年10月22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详见附件)。2.鉴于我公司属于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改正错误,并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不良社会影响。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1.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你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经复核如下: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你单位已整改的事实,我队已在裁量时予以考虑。

(2)你公司属于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改正错误,我支队认为助企纾困是行政执法服务企业的重要内容之一,结合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配合调查等情况,我支队将从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的角度在裁量时予以考虑,但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和第二款“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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