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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153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12-03 发布日期: 2024-12-03
名称: 重庆汇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4〕55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汇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2-03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5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汇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6759880A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福泉路XXXX单元X-X

法定代表人:唐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10月10日晚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白鹤龄万科白鹤岭项目(万科清水甲第)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当日23时30分施工现场有3辆重型货车正在进行出渣作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2024年10月15日提供的分包施工单位重庆汇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分包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唐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总承包单位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总承包单位高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生产负责人向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两份、分包施工单位与总承包单位项目施工劳务合同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和现场生产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你公司2024年10月15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

3、我队2024年10月10日对向杨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4年10月15日对向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于2024年10月10日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4、群众投诉单一份,证明夜间违规施工产生噪声引起群众投诉。

5、我队2024年10月21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63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11月14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两年内受到过一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2125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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