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154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03 | 发布日期: | 2024-12-03 |
名称: | 重庆新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执罚〔2024〕56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5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新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22381A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韭菜湾经济合作社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8月28日使用无人机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排气筒正在排放废气,执法人员立即会同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清理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沙环(监)字﹝2024﹞第ZF33-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清理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B1)颗粒物排放浓度不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2024年9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王秋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理王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理刘永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基本情况。
2、你公司2024年9月12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
3、我队2024年8月28日对王鹏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4年9月12日对刘永刚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于2024年8月28日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4、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9月2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沙环(监)字﹝2024﹞第ZF33-1号)一份,证明你公司清理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B1)颗粒物排放浓度不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标准要求。
5、2024年8月28日沙坪坝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一份,证明当日我区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也非秋冬重点防控时段(当年11月至次年2月),属于一般时期。
6、我队2024年9月1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5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8、我队2024年11月25日对王鹏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一份以及重庆新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达标监测报告一份,证明该单位已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1月14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两年内受到过一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且作为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同时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五项,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按照法律规定,罚款金额为1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