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5-00004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06 | 发布日期: | 2025-01-06 |
名称: | 重庆友轩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不罚〔2025〕1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环不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友轩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 A 5UK T5 Y17
地址:重庆市长寿经济开发区江南循环路经济区钢辅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嘉川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金属表面加工处理,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废水排放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沙环(监)字﹝2024﹞第ZF14号)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A1)氨氮超出排污许可证标准0.14倍,PH、化学需氧量、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锌、总锰达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单位)2024年5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卢嘉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你(单位)2024年5月12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
3、2024年5月12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沙环(监)字﹝2024﹞第ZF14号)一份,证明超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1日对卢嘉川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4年5月12日对卢嘉川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5月11日、2024年5月12日、2024年5月13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三份,证明违法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3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24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单位)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7、你(单位)2024年5月29日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重庆索奥(2024)第环699号)一份、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已落实整改。
8.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12月11日收集的2021年5月9日-5月16日井口污水处理厂日均值历史数据表,证明你(单位)在我局进行监测采样后一周氨氮在线监测数据无明显变化,对污水处理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88978-1996)证明目前对污水三级排放标准要求中,对氨氮排放并无要求,证明危害后果轻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八项“【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拟对你(单位)不予处罚,2024年12月13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作为发展经济主体和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八项“【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