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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5-00008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02-07 发布日期: 2025-02-07
名称: 重庆渝昊成建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不罚〔2025〕2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渝昊成建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2-07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环不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渝昊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7 M KPN 38L

经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新开寺村道角社

根据市级遥感监测问题线索,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6月在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新开寺村道角社总投资25万元开工建设水泥制品生产项目,建设项目地址位于歌乐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未查询到办理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项目应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单位)2024年11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张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你(单位)2024年11月27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

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7日对张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7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9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6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单位)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

5、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7日提供的投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开工建设水泥制品生产项目投资金额。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已搬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自行停止建设水泥制品生产项目并已搬迁,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处罚,2025年1月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作为发展经济主体和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自行停止建设水泥制品生产项目并已搬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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