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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5-00009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02-07 发布日期: 2025-02-07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万春水泥制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罚〔2025〕3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市沙坪坝区万春水泥制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2-07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沙坪坝区万春水泥制品厂

投资人:田荣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 A5 U5 3W TX Q

经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花朝门组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位于你(单位)位于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新开寺村花朝门组51号的透水砖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透水砖生产项目位于歌乐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该生产项目在未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我局在2023年12月28日进行调查时,你(单位)与熊冬串通,熊冬主动出面配合调查,承认其为透水砖生产项目业主,且该作坊未挂任何名牌、招牌等标识,我局对熊冬进行了立案查处,后续熊冬向沙坪坝区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熊冬反馈其并非实际生产经营者,实际生产经营者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万春水泥制品厂,并于2024年11月20日提供了与你(单位)经营者徐相连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转账记录作为证明材料。经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单位)2024年11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投资人田荣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徐相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徐相连与熊冬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一份、徐相连与熊冬微信转账记录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徐相连与货车驾驶员李万平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一份、徐相连与高元伦(材料供货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一份、售卖水泥制品电子发票两份、投资情况说明一份、熊冬于2024年11月20日提供的与徐相连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一份、歌乐山街道关于核实熊冬透水砖作坊实际经营者相关情况的回复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投资人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9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方式。

3、我局分别向歌乐山街道、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所去的函,以及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万春水泥制品厂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年报信息,区税务局提供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万春水泥制品厂2019年至2024年纳税情况,歌乐山街道提供的关于核实熊冬透水砖作坊实际经营者相关情况的回复,证明你(单位)经营状况,2023年及2024年均在经营。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8日对熊冬透水砖作坊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2024年11月29日对徐相连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2024年11月19日和2024年11月26日对徐相连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3年12月28日和2024年11月29日拍摄的视听资料各一份、徐相连与熊冬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徐相连与熊冬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徐相连与货车驾驶员李万平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徐相连与高元伦(材料供货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售卖水泥制品电子发票、熊冬提供的与徐相连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明环境违法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8日对熊冬下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沙环执撤字﹝2024﹞3号),证明已对熊冬作出撤销决定。

6、《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6-2016),证明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应配套建设相应的控尘措施。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6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单位)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

8、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年1月7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申辩意见:1.熊冬租给我单位场地时候,要求对外宣称是他在生产,并且承诺政府检查都由他出面解决,我单位知道环保部门到现场检查后并不知道处罚结果,在知道结果后积极配合并搬迁;2.我单位已于2024年4月完成了搬迁工作,全面停止了在原地址的一切经营活动,当前处于未经营状态。3.资金困难,在搬迁过程中,经营者遭遇了意外事故,伤势严重,评定为10级伤残,恳请从轻处罚。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作为发展经济主体和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单位)提出因熊冬原因不知道处罚结果,在知道结果后积极配合并搬迁,我局已在裁量时予以采纳。

3、你(单位)提出资金困难,经营者遭遇了意外事故,伤势严重,评定为10级伤残,恳请从轻处罚。我局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并将罚款金额进行了下浮。

4、你(单位)未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万春水泥制品厂涉及的个性裁量因子有:调试或生产阶段、报告表,取3、1;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取1、1;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措施已落实已停产、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过失,取-2、0、-2;鉴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万春水泥制品厂已搬迁;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按照法律规定,罚款金额为4896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肆仟捌佰玖拾陆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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