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返回主网站 繁体版
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5-00016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02-25 发布日期: 2025-02-25
名称: 重庆梨新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不罚〔2025〕3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梨新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2-25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环不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梨新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 60 NA6Q 1R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乡梨树湾村杨家沟组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通过调取视频影像、查阅尾气检验审核系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分别在2024年9月13日13时50分左右对车牌号渝AP A2 10柴油车和2024年10月10日14时18分左右对车牌号渝A1D 079柴油车进行了检测,在检测上述2台柴油车期间,有明显可见烟度,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 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而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单位2024年11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饶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技术负责人黄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黄觅于2024年11月25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

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5日对黄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2月6日对黄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黄觅于2024年11月25日提供的车牌号渝A PA2 10柴油车(检验报告编号:500106E92409131351243577)和车牌号渝A1D 07 3柴油车(检验报告编号:500106E9241010141817433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3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65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单位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

5、黄觅提供的你单位2024年度环保检测统计截图、检验检测制度(环保)、培训现场照片、对冒黑烟的2台车辆召回重检相关资料等,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6、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鉴于你单位2024年全年共检测车辆12276台,出现冒黑烟问题车辆为2台,危害后果轻微,同时你单位在发现问题后,一是已对冒黑烟的2台车辆召回重检,二是已制定相关检验检测制度,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的方式进行了整改,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整改完成,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处罚,2025年2月13日我局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作为发展经济主体和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2024年全年共检测车辆12276台,出现冒黑烟问题车辆为2台,危害后果轻微,同时你单位在发现问题后,一是已对冒黑烟的2台车辆召回重检,二是已制定相关检验检测制度,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的方式进行了整改,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整改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Copyright © www.cqspb.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19004061号-1 联系我们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10602500861号 网站标识码:500106002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3-12345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