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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5-00033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04-02 发布日期: 2025-04-02
名称: 重庆精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罚〔2025〕6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精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4-02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精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178574X Y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大田口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2025年1月2日发布主城都市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从1月3日零时起启动Ш级应急响应,我局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作要求,对相关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1月4日0点2分-6点40分进行了熔炼、浇筑工序,未落实重污染Ш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单位2025年1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吴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副总晏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副总的基本情况。

2、晏杨于2025年1月7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方式。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7日对晏杨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供的重污染预警企业措施执行报告、晏杨于2025年1月7日提供的国家电网APP上你单位2025年1月3日-4日用电量截图、《重庆精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你单位2024年度熔炉防尘、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台账、熔炼开炉记录表,我局在巴渝治气系统中查询的你单位近期用电量截图、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公开发布的主城都市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启动及解除截图、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责改﹝2025﹞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单位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

5、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6、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晏杨于2025年3月5日提供的国家电网APP上你单位2025年1月4日-6日、1月22日-25日用电量截图、熔炼开炉记录表,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3月22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作为发展经济主体和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单位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3、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重庆精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取1、1;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过失,取-2、0、-2;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计算,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庆精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予以500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5265、65222160)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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