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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沙商务发〔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动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9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支持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区建设,有效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重庆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3〕92号)、《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发〔2023〕5号),结合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沙坪坝区商务委(以下简称“区商务委”)、沙坪坝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建设。推广“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鼓励工业、物流等产业园区等依托载体优势,推动汽摩配、智能制造等特色优势产业以跨境电商方式出口,助力本地品牌及产品“出海”,园区内企业年度在区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幅达到10%(含)以上(无同期数可不考核),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工作奖励;同比增幅达到20%(含)以上,额外奖励5万元;同比增幅达到30%(含)以上,额外奖励10万元。该奖励措施不影响园区内企业享受其它政策。
本条中“在区跨境电商进出口额”是指纳入海关监管代码统计的、归属在沙坪坝区(不含高新区)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
第五条 支持培育壮大跨境电商主体。鼓励传统外贸、生产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针对自有或自购产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企业参评我区跨境电商进出口标杆企业,对获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跨境电商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业务,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直播等数字化平台进行品牌营销推广,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品牌建设产生的营销推广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2024年度以来应用国际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建设自有独立站,对企业建设独立站产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支持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协同服务。支持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一线进口业务提供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信息数据协同服务,并向海关完成申报;支持企业为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业务开展主体为我区企业)提供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信息数据协同及相关报关服务,并向海关完成申报。鼓励企业参评我区跨境电商进出口协同服务示范企业,对获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打造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培训机构、高校、高职院校等建设跨境电商人才孵化中心和培训基地,开展跨境电商应用人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支持培训机构、高校、高职院校参评我区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对获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举办跨境电商活动。支持举办跨境电商论坛、展会、培训、大赛等活动,其中,一档为以区级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活动,支出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二档为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在区主办、区级主管部门支持的大型论坛、推介会等活动,活动参加人数达300人以上、活动实现新增本区跨境电商企业3个以上(含),给予活动主办方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研究。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向高校、专业机构采购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调研服务,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信息支撑,支出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得超过市级安排给沙坪坝区的资金总额,若超出市级资金预算,按比例核减。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等日常性工作经费、支付人员经费等。
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区商务委根据实施细则、工作实际及资金情况,可分批次制定并印发申报工作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文件应进一步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沙坪坝区(不含高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税务关系在沙坪坝区的企事业单位。
(二)企业规范经营,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未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细则及当年度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商务委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补助到项目,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中央、市、区同类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区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标准审定支持资金,并在区政府外网公示(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商务委牵头组织开展调查核实。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支持项目报区商务委党委会审议,区商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商务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已获得的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追缴,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以人民币为核算本位币。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项目评定有关佐证材料可追溯至2022年),并将根据国家、市级有关工作安排和沙坪坝区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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