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统计局对自然人以外的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重庆市统计局网站设立“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直接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信息。
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警告、通报批评外,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国(重庆)”网站。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上网公示,公示期限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统计调查对象名称;
(二)统计调查对象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违法事实;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内容;
(十)处罚结果;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十三)企业当前状态;
(十四)处罚机关。
第七条 提前终止公示统计调查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三)未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四)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
(五)作出统计守信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向重庆市统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能够证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和改正违法行为材料;
(二)统计守信承诺书。
统计调查对象申请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网站相关流程提出申请。
第九条 收到统计调查对象提前终止公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是否符合终止公示条件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终止公示的决定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行政处罚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在申请提前终止公示中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者故意不履行承诺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重新作出、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处罚信息,并同步告知“信用中国(重庆)”网站。
第十二条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正。
统计调查对象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经核实予以确认的,应当自核实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认为重庆市统计局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分工如下:
统计执法检查总队负责汇总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需变更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提前终止公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规定将公示、变更、提前终止的内容及时提交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负责及时更新信息,并将公示期满的、提前终止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时撤下。同时对专栏平台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处负责对重庆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五条 各区县统计局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重庆市统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县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统计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29日公布实施的《重庆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