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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0092906301/2024-00011 信息分类名称: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生成日期: 2024-01-16 发布日期: 2024-02-04
名称: 【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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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3〕28号
日期:2024-02-04

当事人: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沙坪坝万达广场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106MA601H7X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涛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1108号沙坪坝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四层4F-B

2023年1216日17301759分,我委执法人员龚方维(执法证号:22000621021)、杨章平(执法证号:22000621036)等6人在日常检查中,向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1108号沙坪坝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四层4F-B的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沙坪坝万达广场店(以下简称“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的经理李*芳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发现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常经营。执法人员发现朱某兵(男,已另案处理)在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大堂内摆放柜面,并且正在为持电影优惠券的观众兑换手写电影票,凭票观看7号厅的电影。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兑换行为。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7号厅正在播放《变形金刚:超能勇士崛起》。执法人员对放映服务器、影院票务系统进行了拍照取证,影院经理李*芳提供了12月16日排片记录及“电影分账统计日报表”、“影院放映成绩上报汇总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结束检查。

2023年12月20日,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经理李*芳受法定代表人陈*涛委托依法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12月16日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7号厅放映电影相关收入录入票务系统的事实,确认了10张现场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2024年1月5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经过立案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当事人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制造虚假交易,瞒报票房,扰乱了电影市场秩序

在本次执法调查过程中,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等。202418日,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罚告字〔202328号),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截至20241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或者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10份,证明执法人员在2023年12月16日17时对当事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7号厅正在播放电影但并将收入录入票务系统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重庆市电影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具备责任能力及经营地址的事实;

3、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提供的12月16日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排片记录》、《电影分账统计日报表》、《影院放映成绩上报汇总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7号厅放映电影相关收入录入票务系统的事实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涛及经理李*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未将2023年12月16日7号厅放映电影相关收入录入票务系统的事实;

5、执法人员龚方维、黄华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由两人以上持证执法,依法事先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权利等。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我委认为:当事人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未将影厅播放电影的相关收入录入票务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委要求你单位立即整改决定你单位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天星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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