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6301/2024-00045 | 信息分类名称: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 生成日期: | 2024-05-13 | 发布日期: | 2024-05-16 |
名称: | 【旅游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4〕4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当事人:重庆博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500000MAC8NK110H
法定代表人:杨*福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东湖南路40号4幢21-13
2024年3月27日,我委在调查导游张*胁迫旅游者消费一案中发现线索,重庆博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晟旅行社)委派导游张*为涉案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博晟旅行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27日,我委依法对该线索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实,2024年3月26日,博晟旅行社计调艾*菊委派导游张*为侯某玲等53名游客提供导游服务。3月27日,导游张*在带团过程中,以不继续带团游览、不安排住宿等口头威胁,以及要求司机不开车等方式,胁迫旅游者消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游客代表侯某玲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了导游张*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导游张*告知司机不要开车的事实;导游张*告知游客:每人必须交100元,不交钱就不继续行程、不安排住宿的事实。
2.司机施某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了导游张*告知游客必须消费的事实;导游张*让(司机)暂时不开车的事实。
3.导游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博晟旅行社计调艾*菊安排导游张*带团的事实;张*向游客推销价值100元/人自费项目的事实;张*告知游客:如果不消费100元,今晚(游客)就没有住的地方的事实。
4.博晟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杨*福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博晟旅行社为该旅游团队提供旅游服务的事实;艾*菊为博晟旅行社计调,负责为本旅游团队安排旅游服务的事实。
5.博晟旅行社计调艾*菊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计调艾*菊委派导游张*为本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计调艾*菊告知导游张*可以推销自费项目的事实。
6.证据复制提取单证等资料8份,证明了博晟旅行社为本旅游团队提供旅游服务的事实,导游张*受博晟旅行社委派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等事实,确定了团队游客信息。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委是沙坪坝区域内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属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具有管辖权。
博晟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张*,在进行导游活动时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张*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相关规定。2024年4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我委案委会集体讨论,对委派导游张*的博晟旅行社应当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博晟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适用裁量基准为:“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
2024年5月6日,我委向博晟旅行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4〕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5月12日,当事人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现责令你立即改正,并对你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停业整顿10日(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23日)。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5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