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6301/2024-00065 | 信息分类名称: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 生成日期: | 2024-05-30 | 发布日期: | 2024-06-14 |
名称: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4〕06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当事人:重庆娜美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6MA5UPYCM99
法定代表人:宋*波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团结湾小区1号附20、21、22号
我委依法调查的你单位2024年4月部分时间未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我委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查实,2024年4月29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我委执法人员龚方维(执法证号:22000621021)、段成涛(执法证号:22000621028)等2人在日常检查中,向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团结湾小区1号附20、21、22号的重庆娜美网吧的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发现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现场有1名消费者正在上网消费。通过查询文化市场安全台账管理系统发现其2024年4月累计有10天未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通过查询该网吧收银软件记录及该网吧经营场地监控记录,发现上述日期内该网吧均存在经营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向当事人出具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4月29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5月6日,该场所法定代表人宋*波依法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2024年4月重庆娜美网吧累计有10天未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一事属实,提供了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证据,确认了10张现场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2024年5月20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经过立案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重庆娜美网吧2024年4月累计有10天未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具备责任能力及经营地址的事实;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宋*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2024年4月29日对当事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4月累计有10天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事实;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宋*波《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2024年4月累计有10天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
5、《证据复制(提取)单》10份,证明2024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4月累计有10天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事实;
6、执法人员黄华、金蜜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由两人以上持证执法,依法事先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权利等。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本次执法调查过程中,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等。2024年5月22日,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4〕6号),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截至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或者陈述、申辩。
依照《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委是沙坪坝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属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具有管辖权。
我委认为:当事人未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鉴于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天星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4-3号
联系人:蔡渝滨 联系电话:65425369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